“中国梦富民政策分享经济平台”是传销骗局“女大科长”在葫芦岛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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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女子廖某君因生活艰难,被他人骗入“中国梦富民政策分享经济平台”非法传销组织,随后转移到辽宁省绥中县东戴河开发区大肆发展下线,并晋升为“大科长”级别。反传防骗快讯获悉,4月14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廖某君组织、领导传销一案作出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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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判认定,2019年2月,被告人廖某君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加入名为“中国梦富民政策分享经济平台”的非法传销组织,并于同年7月来到辽宁省绥中县东戴河开发区发展组织成员。


    “中国梦富民政策分享经济平台”传销组织要求下线每人需缴纳人民币2900元购买2单产品,最少认购4单,最多认购15单,获得加入资格,但不向购买者实际交付产品,并在传销组织中设立五个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呈金字塔型向下发展。


    被告人廖某君系该传销组织的“大科长”级别,并担任“寝室长”,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作用。其负责安排寝室成员学习,将新成员的报单款转给其上级,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等。


    至案发,被告人廖某君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达30人以上,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0余万元,被告人在该组织中获利人民币3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钱财,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如实供述系坦白,在公诉机关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2020年11月24日,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廖某君犯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廖某君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其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其上诉理由是“家中有95岁老母亲和23岁的女儿,丈夫因赌博离婚21年,生活艰难,在从事这个行业之前并不知道是违法行为,自己既是参与者也是受害者,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某君以认购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呈金字塔型向下发展,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原判量刑适当,上诉人廖某君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并无异议,且上诉人廖某君及其辩护人所称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原判在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故本院不能予以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4月14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人廖某君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反传防骗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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