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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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直播对人们的影响越来越大,已经成为许多人社交、生活的一部分,更是成为部分从业者的主要生活方式。

    在网络直播间,为获得打赏,主播相互比拼所获礼物、无下限互动、卖假惨进行网络乞讨、开竞猜局引导粉丝“下注”赌博等乱象层出不穷,一些有违公序良俗的直播方式被直播平台默认甚至鼓励,被观众所接受和习惯,亟需引起警惕。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作为链接直播内容生产者和传播渠道的中间桥梁,对直播内容有较大影响力,却处于管理的空白地带。因此,2021年7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在官网发布公告,就研究起草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管理流程

    《征求意见稿》首次将网络表演、网络主播经纪机构纳入行政管理范围。

    明确所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包括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以及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核验平台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不得允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过期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其平台内开展网络表演经纪活动。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依照《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管理,定期开展政策培训,讲解网络表演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内容和行为,增强网络表演者法律知识和守法意识;提升签约的网络表演者业务能力,定期开展业务培训,邀请专业人员讲解网络表演技术、技巧、技能和从业规范,提升网络表演者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监管打赏等事项

    《征求意见稿》还对一些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存在的乱象以及涉嫌违法行为提出禁令及监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应当对签约的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行为、违规处理、投诉举报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信息数据。

    网络表演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强化诚信教育;加强信用信息在行业评先评优、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参考与应用,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可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开展行业联合抵制等措施。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以外的经纪活动,依照相关规定管理。


    文章来源:知识经济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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